浙江省快递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2020-09-09

 

浙江省快递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培育和发展浙江省快递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的团体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2019]1号)、《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协会按照市场、行业发展和会员需求,由协会会员及相关方面积极参与制定,可达成一致并在会员间共同、重复使用的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发展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适应邮政快递业发展的市场需求;

(三)符合保障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

(四)有利于提升行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升行业服务质量;

(五)制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发布、推广、实施和管理由浙江省快递行业协会负责。

第六条 本协会可与其他团体组织联合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由联合双方共同负责标准的立项、审核、发布、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代号组成,团体代号由协会英文名称缩写ZEIA组成。并应符合下列统一格式:T+ZEIA+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即:T/ZEIA XXXX—XXXX。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本协会成立“团体标准领导小组”,成员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秘书长兼任组长,全面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团体标准的工作程序、工作规则;依据标准化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工作细则等文件;

(二)负责团体标准的规划、提供标准化专业支撑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

(四)负责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送审稿审查、报批稿审定、 公示和发布;

(五)负责团体标准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九条 本协会成立“团体标准技术专家委员会”,负责团体标准修订过程中具体的技术工作,提出团体标准的发展战略,对协会团体标准提出审查、修改意见。成员主要由行业内富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条 标准制修订过程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和发布、复审和废止等。团体标准制修订按顺序执行。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可视情况采用快速程序:

(一)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或经一定规模的实验证明可行的企业标准转化项目,可由立项阶段直接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二)对现行团体标准的修订项目可由立项阶段直接进入审查阶段。

 

第一节 立项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由标准需求者(包括组织和个人)提出立项申请,填写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及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立项项目建议书须按要求填报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包括:团体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该项团体标准有关的国内外情况,可解决问题,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该项团体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以及制修订的保障措施,包括技术力量、经费及主要人员等。

第十四条 标准化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由团标组办公室印发立项文件。

团体标准立项后,申请单位应建立团体标准编写工作组(以下简称编写组),主要成员由申请者、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不少于三家)、专家成员。

 

第二节 起草

 

第十五条 编写组进行资料收集、开展调研、组织研讨等,草拟、修正和完善标准内容, 形成用于征求意见的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团体标准的编制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

第三节 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编写组向团标组办公室提交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广泛地面向会员单位、以及相关的应用、管理、研究、检验等领域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形式可采取信函、邮件或网上公示等方式。征求意见材料应包括团体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编制说明的内容要求。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对所提意见,应说明依据或理由。征求意见的回复期限为 30 个工作日。

编写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团标组办公室。



第四节 审查、批准和发布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的技术审查由团标组办公室组织团体标准技术专家委员会、特邀专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专家应不少于5人,每单位投票人数不宜超过一人)对提交的送审稿开展审查,形成技术审查结论。审查形式可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标准起草人不得参与表决。

(一)会议审查,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加参加技术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获得出席会议专家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技术审查;

(二)函审时,应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10日将函审通知和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投票单提交给审查专家。获得有效回函四分之三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审查。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未通过的,编写组应对未通过的送审稿进行修改,重新提交审查。重新审查仍未通过的,撤销立项。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在协会官网等有关媒体上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周期为30天。

第十八条 编写组依据审查结论,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并将报批稿纸质材料报送团标组办公室。报送材料包括:

(一)团体标准报批单;

(二)团体标准报批稿;

(三)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五)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团标组办公室组织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对不符合团体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的,退回编写组进行修改。

团标组对审核通过的团体标准审定后,由团标组办公室发放标准编号,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发布。

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由本协会存档。

 

第五节 复审和废止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团体标准化技术专家委员会适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调整、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需要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条 复审可以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参加。审查结束后,应当给予复审结论。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代号。当团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团体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代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表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他标准的编写。

第二十二条 复审结果,在协会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四章 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牵头单位应在策划阶段与专利所有人协商,确定所涉及专利的范围、内容、标准化方法,使用要求及冲突处置规则等,应获得专利所有人的认可和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快递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版权属于浙江省快递行业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团体标准领导小组同意,不得印刷、销售。协会会员、其他组织和个人可通过浙江省快递行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小组办公室得到标准的内容。

 

第五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由浙江省快递行业协会统一管理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行业内单位或个人可自愿采用,鼓励各类组织采用本协会团体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针对具有良好实践应用价值的团体标准以及在团体标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并实施激励机制。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本协会团体标准的解读、培训、宣贯、推广和评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在时机成熟时,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六章 团体标准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协会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快递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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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项目立项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