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2020-09-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浙江省快递行业协会,英文名称: ZHEJIANG EXPRESS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ZE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全省范围内具有快递经营许可证的快递服务企业、及与快递服务有关的个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参加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非营利全省性行业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快递行业自律,规范快递企业行为,促进快递通信市场稳定、有序、健康发展;加强快递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快递服务水平;为会员服务,反映诉求,协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做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邮政管理局、其它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浙江省快递行业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杭州市莫干山路130号。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并接受属地党组织工作指导。

第七条  本协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协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协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协会坚持以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开展以下业务:

(一)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快递业的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运行机制;督促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政策,强化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快递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条例;为政府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提供咨询服务,提出意见建议;促进快递市场稳定、有序、健康发展。

(三)代表本行业协调会员企业与消费者、其他组织的关系,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建议和正当诉求,维护行业信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信息渠道,开发信息资源,创办相关刊物,收集整理国内外快递市场和经营管理、客户服务等方面的资料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组织会员间的协作与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面向社会征求客户意见,反馈客户信息,引导企业不断改进快递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六)代表本行业开展与其他省、市同行组织建立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促进浙江快递业发展。

(七)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论坛、业务培训、业务考察等,提高快递行业和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八)承担政府交办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四)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五)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六)应持有企事业及其他社会组织法定资质等相关证件。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并在协会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之内无异议,由浙江省快递行业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或优惠取得本协会的咨询服务、培训服务及书刊、资料等等。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浙江省快递自律公约,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服从本协会协调管理,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统计数据。

    (六)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牌匾。

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的宗旨、工作方针和目标任务,制定和修改快递业行规行约。

(六)决定监事的聘任。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职务。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在预先提出申请的会员中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理事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等。

    (七)决定名誉理事长的设定,审议通过协会秘书处提出的名誉理事长人选。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决定会费数额。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其中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接受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邮政管理局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2至3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浙江省邮政管理局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理事长担任,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协会本级及下属各机构工作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协会本级及下属各机构工作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协会经费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的收入等;

    (五)利息。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专业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会费使用单笔2万元以下(含)的,由秘书长审签;2万元至5万元(含)的,由常务副理事长审签;5万元以上的,由2名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理事长审签。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浙江省民政厅和浙江省邮政管理局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报浙江省民政厅和浙江省邮政管理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民政厅和浙江省邮政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浙江省邮政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省民政厅和浙江省邮政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